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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重要控制人最新规定

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实施了新的要求,以加强新加坡的公司治理制度,并重申新加坡致力于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对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的威胁。在国会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公司登记册(杂项修正案)法案》后,以下要求从2022年10月4日起生效。
 
最新规定
 
1.建立名义股东的登记册
 
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其指定的注册申报代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名义股东登记册(RONS)。RONS需要包含公司名义股东背后的最终股东的详细信息。公司必须在2022年12月5日之前建立RONS。
 
2.确定重要控制人  
 
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s)如果无法确定拥有重大利益或重大控制权的可登记控制人,则需要确定拥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为其可登记控制人。
 
对于公司来说,拥有行政控制权的董事和首席执行官必须被确定为其可登记的控制人。
 
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s),拥有行政控制权的合伙人必须被确定为其可登记的控制人。
 
以前无法确定可登记控制人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必须在2022年12月5日之前在其现有的可登记控制人登记册(RORC)中记录具有行政控制权的个人的详细信息。同样的信息也必须在其自身RORC更新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给ACRA中央登记册
 
建议
 
1.之前没有确定重要控制人名单的,需要在2022年12月5日前补登记。
 
 
2.对于新注册的新加坡公司,如遇到最终受益人无自然人的,需确定哪位公司董事可做为重要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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