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客户咨询成立澳门公司事宜,拟从事的业务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些业务需要申请牌照后才能从事的,下文选取一些常见的需要申请牌照的业务做简单介绍。
(图片来源:pexels)
从事转运活动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 1月 29日第7/96/M号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凡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须于下列办理地点申办转运企业登录。企业资本额不能少于100万澳门元。
服务结果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向合资格申请企业发出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
电邮:dls@@dsedt.gov.mo
网址:http://www.dsedt.gov.mo
非牟利表演、募捐、慈善步行、园游会等
服务简介
对象:欲举行标题所述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文康社群处
办理地点:
文康社群处:澳门南湾大马路517号南通商业大厦4楼B及C座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 : 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 : 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 :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 : 澳门台山巴波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 : 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2座地下G铺及H铺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 : 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综合服务中心 : 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办公时间:文康社群处
周一至周四,上午 9 时 至 1 时;下午 2 时 30 分 至 5 时 45 分
周五,上午 9 时 至 1 时;下午 2 时 30 分 至 5 时 30 分
综合服务中心及各巿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周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传真:电话:(853) 8394 8808 / (853) 8394 8809
传真:(853) 2837 2062
色情物品之销售
服务简介
为拟经营色情物品之销售场所的人士或实体发出行政准照。
服务对象:需要开设色情物品之销售场所的人士或实体
申请资格:商业企业主及符合本法例人士
服务结果:市政署向申请开设色情物品之销售场所的个人或实体发出行政准照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
行政执照处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坡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 2座地下 G铺及 H铺;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
市民服务热线:(853) 2833 7676
传真:(853) 8795 2736
游戏机中心
服务简介
为拟经营游戏机中心的人士或实体发出行政准照。
服务对象:需要开设游戏机中心的人士或实体
申请资格:商业企业主及符合本法例人士
服务结果:市政署向申请开设游戏机中心的个人或实体发出行政准照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
行政执照处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坡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 2座地下 G铺及 H铺;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传真:
市民服务热线:(853) 2833 7676
传真:(853) 8795 2736
饮料及饮食场所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为了适应并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投资者创造条件,促进饮食业的发展,于2003年7月7日行政长官颁布了第16/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了修改第16/96/M号法令所指的第四组及第五组饮食及饮料场所发牌程序,落实了“一站式发牌程序”。其后,于2018年12月27日公布第36/2018号行政法规,除修改及优化饮食及饮料场所的发牌程序外,更增设“前置式”临时牌照制度,有助申请者提早开业经营。
市政署作为“一站式服务机构”,除负责办理直接与发牌程序有关的手续外,还可协助申请人向其他相关的公共实体办理所需的文件、图则及手续,藉以简化及完善整个行政程序,提高整个程序的行政效率及提升服务质素,努力贯彻“以民为本”的服务精神。
服务对象
按照第16/96/M号法令所指的第四组及第五组同类场所分别为:
1.第四组场所指以提供饮料为基本业务并可提供简单膳食之场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馆等。
2.第五组场所指提供膳食服务,但其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对餐厅级别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场所,例如粥面店及饭店等。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
服务结果
1.提供清晰的資訊及工程技术协助:以《指南》、示范单位及短片等方式详细介绍相关的資訊,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申请人的跨部门“技术会议”,解答工程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使申请人清晰各项申请细则及技术要求。
2.以服务机构统一办理整个程序:经申请人的授权,作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市政署将协助办理一切所需的手续,包括代向其他部门申领所需文件,例如:申请物业登记报告、使用准照鉴证本、图 则、工程准照、电力装置的临时使用准照等,以及通知申请人各项程序的进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却申请人往来其他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的时间,及更清楚程序的开展情况。
3.加快发牌速度以减低开业的成本: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项符合标准的文件,不计施工期在内,由申请日起计到取得牌照的总时间不超过60 个工作天。同时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发给临时牌照,使申请人的饮食场所能尽快开业经营,减低经济损失。
4.增设“前置式”临时牌照制度: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在审议计划通过,并按核准方案要求完成场所的装修后作出申请。在提交符合上述三大要求的声明书及证明文件后,可发给临时牌照,有助缩短申请人获发牌照的时间。
5.增加发牌程序的弹性:当发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后,若在规定期间内且具备条件,可申请恢复已中止的发牌程序。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市政署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服务
通讯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电话:(853) 2833 7676(市民服务热线)
传真:(853) 2871 1203
专题网页:www.iam.gov.mo/onestop-fnb
向公众开放之娱乐场所或中心经营之娱乐活动
服务简介
对象:
拟经营有关业务之人士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
行政执照处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波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2座地下G铺及H铺;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传真:
市民服务热线:(853) 2833 7676
传真:(853) 8795 2736
外卖食品活动场所
服务简介
凡经营外卖食品活动的场所须向市政署提出登记。
服务对象:凡经营外卖食品活动场所之人士或实体。
申请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
服务结果:市政署向经营外卖食品活动场所发出登记证明。
查询途径
负责单位:管理规划处
办理地点: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坡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 2座地下 G铺及 H铺;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市政综合大楼 4楼;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 – 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电话/传真:
市民服务热线:(853) 2833 7676
传真:(853) 8795 2736
职业介绍所
服务简介:
对职业介绍所业务准照的申请(如准照及分所准照的发出、续期、补发、中止、注销)提供咨询服务;接收申请及作出分析,并就该等申请发表意见。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劳工事务局- 劳动监察厅
通讯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 221 – 279 号先进广场劳工事务局一楼
电话:2872 1928
传真:2852 6345
电邮:dsaldit@dsal.gov.mo
https://www3.dsal.gov.mo/booking/index.jsp?lang=zh
房地产中介业务
服务简介
房地产中介业务简介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提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区政府制定了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并在 2013年 7月 1日起生效。
该法律规范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必须合乎法例的规定才获发中介人营运准照及经纪准照,同时,只有持有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者,方可在本澳从事涉及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并通过设立统一的专业考核制度、监察及处罚机制,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运作、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必须在其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其“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认证缮本及“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而房地产经纪在从事业务时,须佩带由房地产中介人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内亦须载有房地产经纪的姓名、准照编号、所属的中介人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持证人的照片。
房地产中介人在与客户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户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信息者不在此限。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地产中介人与透过其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之消费者应以书面方式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屋局为具房地产中介范畴职责的主管实体,具职权对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房地产经纪准照的发给、续发、中止、取消中止及注销,以及科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所规定的处罚作出决定。同时,当房屋局人员运行监察职务时,房地产中介人及其全体雇员以及房地产经纪必须让工作人员进入受监察地点及商业营业场所,以及出示和提供所要求与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有关的文件及信息。
房屋局须运行监察职务及处罚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其他公共部门或机构依法享有的职权。
专属性
仅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房地产经纪仅可为唯一一名房地产中介人提供服务,但获该中介人明示许可的情况除外。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房地产经纪准照(发给及续发)
一般规定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准照发给和续期予符合该法律规定的要件的自然人。
房地产经纪准照有效期为 3年,可申请续期,但不可移转。获续发之准照,有效期为 3年。
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的自然人,方获发给及续发房地产经纪准照:
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合格完成高中教育;
通过由劳工事务局举办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
具备适当资格: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发给及续期)
一般规定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发给和续期予符合该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实体(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
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有效期为 3年,可申请续期,但不可移转,获续发之准照,有效期为 3年。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方获发给及续发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符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从事业务的其他法定要件;
公司所营事业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未被宣告破产;
公司机关据位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该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不曾为导致宣告破产的行为而负责;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备适当资格: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方获发给及续发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
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一般规定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商业营业场所须设于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从事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内。
房地产中介人须在其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其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认证缮本及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会于申请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的同时一併申请。
每间商业营业场所均须申请一份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中止准照
房地产经纪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的中止,可基于以下任一原因:
应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请,但中止期间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或间断超过 12个月;
准照有效期内,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任一从业要件,可被中止准照,但准照持有人已补正有关从业要件后可申请取消中止:
房地产经纪准照持有人: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符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从事业务的其他法定要件;
公司所营事业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准照持有人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该处罚期间为 1个月至 9个月;
准照持有人被采用防范性停业措施。
取消中止准照
在下列情况下,应准照持有人的申请,可取消中止准照:
所申请的中止期间届满后,准照持有人欲再从事业务;
准照有效期内,如准照持有人因不符合所规定的从业要件而被中止准照的情况下,准照持有人已补正导致中止的不当情事;
如准照持有人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及对其采用防范性停业措施而被中止准照的情况下,中止期间已届满。
注销准照
应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请;
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的从业要件:
房地产经纪准照持有人:
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具备适当资格。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未被宣告破产;
公司机关据位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该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不曾为导致宣告破产的行为而负责;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备适当资格: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
准照中止期届满且未取消准照中止状态;
准照持有人死亡、消灭或终止其业务:
房地产经纪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 180日或间断 360日未有从事业务,视为终止业务,但有合理解释及获房屋局接纳的情况除外;
房地产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 180日或间断 360日主动关闭其全部商业营业场所,视为终止业务。
准照有效期满且未获准续期;
藉提供虚假声明、虚假资料或其他不法途径获发准照;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该处罚期间为 9个月至 1年;
准照持有人未自愿缴付已转为不可申诉的处罚决定所科的罚款。
服务结果
视乎申请类型(详细情况参阅各项办理手续)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
电话:
(853)2851 9709(准照查询及申请)
(853)2850 0390(业务监察及接收投诉)
传真:(853)2830 5909
电邮:info@ihm.gov.mo
网址:http://www.ihm.gov.mo
车辆进口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交通事务局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3号
电话:(853)8866 6363(交通事务专线 )
传真:(853)2875 0626
电邮:info@dsat.gov.mo
网址: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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