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公司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举行一次周年成员大会。而周年成员大会以外的成员大会亦可视乎需要不时举行。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和相关的《公司(章程细则模板)公告》(第 622H 章)(下称「《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的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细则(下称「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当局在《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下对《公司条例》及《章程细则范本公告》作出修订,藉此给予公司更大弹性举行成员大会。公司可以:(i) 在实体场地举行大会;(ii) 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任何实体场地出席大会;或 (iii) 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修订条例》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生效。
召开成员大会
召开成员大会的法定条文载列于《公司条例》第 12 部第 1 分部第 4次分部。
法定条文— 召开成员大会
视乎情况,成员大会可在以下情况召开:
(a) 由公司董事召开 ;
(b) 董事应公司成员的要求召开,而这些成员数目占全体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最少5%;
(c) 如董事没有按该等成员的要求召开成员大会,则要求召开该成员大会的成员,或占全体该等成员的总表决权过半数的成员,可自行召开成员大会;
(d) 如在任何时间,某公司并无董事,或没有足够有能力行事的董事以构成法定人数,则任何董事,或任何 2 名或多于 2 名占全体有权在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的总表决权最少 10% 的公司成员,可召开成员大会;
(e) 如基于任何下述理由并非切实可行,原讼法庭可主动地或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会有权在该成员大会上表决的该公司的任何成员的申请,命令有关公司召开成员大会:
•按某公司可召开成员大会的任何方式,召开该公司的成员大会;或
•以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公司条例》订明的方式进行该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的通知
关于成员大会的通知的法定条文载列于《公司条例》第 12部第 1分部第 5 次分部。
通知期
法定条文— 成员大会的通知
公司周年成员大会须藉给予最少 21 日的通知期而召开。如属任何其他成员大会,有限公司的通知期是最少 14日,而无限公司的通知期则为最少 7 日。如有关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的通知期,较上文列明的通知期为长,则就召开该公司成员大会而言,须给予该较长通知期的通知。
如属以下情况,成员大会可藉给予较上文或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所列明的通知期为短的通知而召开:
(a) (如属周年成员大会)全体有权出席该成员大会并在该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同意该成员大会是妥为召开的 ;及
(b) (如属任何其他成员大会)占有权出席该成员大会并在该成员大会上表决的成员人数的多数成员,同意该成员大会是妥为召开的,而该等成员合共占全体成员的成员大会的总表决权最少 95%。
发出通知
法定条文— 发出通知
成员大会的通知须向全体成员发出,并须采用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发出,或以在网站上提供该通知的方式发出,该通知亦可部分以一种上述方式发出,部分则以另一种上述方式发出 。在这方面,公司应遵从《公司条例》第 18 部的规定 。
如公司以在网站上提供通知的方式发出成员大会的通知,该公司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凡有关公司知会某成员,指有关通知在有关网站上提供,该项知会须:
•述明该项知会关乎公司成员大会的通知;
•指明举行该成员大会的日期及时间;
•指明:
如该通知仅指明举行该成员大会的实体场地—该实体场地;
如该通知仅指明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该虚拟会议科技;或
如该通知同时指明该成员大会的实体场地及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该实体场地及该虚拟会议科技两者;及
•(如属周年成员大会)述明该成员大会是周年成员大会 14;及
(b) 在整段始于作出上文 (a) 段所述知会的日期当日至有关成员大会同时结束的期间内,有关通知均须在上述网站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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