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能否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缴薪俸税,须视乎您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本文介绍香港税制的地域来源征税概念,以及这概念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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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来源征税概念
香港的税制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不论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下文介绍地域来源征税概念如何影响大部分纳税人。
在决定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时,以下3项都是考虑的因素:
雇佣合约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方;
雇主的居住地;以及
支付雇员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项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该受雇工作即可视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税务局保留权利在适当的个案中考虑该3项因素以外的情况。
董事
如您的职位是履行根据《公司条例》所载的职务和责任,即属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应法例所定类似性质,则属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一般而言,如您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您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您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该酬金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雇员
如您是雇员而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即使您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您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您可在某些情况下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指定条件,您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在内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您在课税年度内部分时间于中港两地跨境工作,您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此外,您在内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须缴付个人所得税,但在若干情况下则可获豁免征税。截至2017/18课税年度,若您已在内地就内地履行职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个人所得税,您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选择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自2018/19课税年度起,《税务条例》第8(1A)(c)条不适用于任何人在已与香港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地区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如您属香港居民人士(香港税务居民的人士),并已就在内地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入息缴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您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及「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在作出入息豁免征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请时,您须提供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来港工作人士
如您准备来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应清楚了解您的税务责任。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此外,若您的入息已于外地被征税,您应了解您是否需要被重复征税,以及如何可减轻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