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是香港税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受雇工作收入进行征收。作为香港三大税种之一,薪俸税的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花红等各类雇佣收入。
薪俸税课税年度及评税期
香港采用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作为课税年度。税务局通常在 5 月开始发出报税表,纳税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了解课税年度对于正确计算在港工作天数和收入尤为重要。
无需交薪俸税的主要情况
1.收入未达课税标准
根据《税务条例》,若个人年度总收入低于基本免税额,则无须缴纳薪俸税。2024/25年度的基本免税额为:
单身人士:$132,000
已婚人士:$264,000
举例:
全年收入总额:HK$200,000
可扣减项目: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HK$18,000
个人进修开支:HK$10,000
免税额:
基本免税额:HK$132,000
供养父母免税额:HK$50,000
应评税入息:HK$200,000(全年收入总额) – HK$18,000(强积金供款) – HK$10,000(个人进修开支) = HK$172,000
应课税入息实额:HK$172,000(应评税入息) – HK$132,000(基本免税额) – HK$50,000(供养父母免税额) = -HK$10,000
由于应课税入息实额为负数,表示在扣除所有可扣减项目和免税额后,没有剩余的应课税入息,因此无需缴纳薪俸税。
注意事项:
即使应课税入息实额为零或负数,仍需如实填报报税表。确保所有可扣减项目和免税额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查核。
2.香港薪俸税 60天规则
香港薪俸税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即只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征税。
其中,「60天规则」是针对非香港受雇人士的一项税务豁免条款。
「如果你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于香港逗留不超过60天,且在此期间提供服务,则该受雇工作的入息可获豁免缴纳香港薪俸税。」
适用对象:
非香港受雇人士:即受雇于香港以外地区的雇主,且受雇合约在香港以外订立。
计算逗留日数:
全日计算:无论抵港或离港时间,当日均计算为一天。
注意事项:
即使在港逗留不超过60天,亦可能需要缴纳薪俸税,视乎其受雇性质和服务地点。如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所有服务,或已在其他地区就该入息缴纳税款,亦可能申请豁免或税收抵免。
3.非香港受雇
如果你受雇于非香港的雇主,且所有服务均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则该受雇工作的入息可获豁免缴纳香港薪俸税。
申请豁免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雇佣合约、工作地点证明等,以证明所有服务均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
注意事项:
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中,于附录部分申报该入息并申请豁免。
随报税表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
4.双重课税协定地区提供服务
当你在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的地区提供服务时,可能需要缴纳该地区的税款。为避免同一笔收入被双重征税,香港税务局提供税收抵免机制。
税收抵免机制:
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如果你在与香港签订DTA的地区(如中国内地、英国等)提供服务,并已就该入息缴纳当地税款,并申请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的金额以你在该地区已缴纳的税款为限,但不得超过该笔收入在香港应缴的税款。
5.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在港逗留不超过指定日数
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2)(j)条获得薪俸税豁免,前提是他们在香港的逗留日数符合以下规定:
1.单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不超过60天。
2.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其中一个必须为所考虑的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总共不超过120天。
计算逗留日数时,即使未办理入境手续,过境期间在香港的停留日数亦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