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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
本地公司备存的董事登记册内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记册须在第二阶段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实施当日或之后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前,载有所有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
如在紧接 2022 年 10 月 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后 15 日内将表格 ND2B 交付本处登记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附表11 第 115A(8)条,如在紧接 2022 年 10 月24 日前,公司的董事登记册载有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及该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则该公司须为遵守《公司条例》第 645(4)条而在第二阶段开始实施(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后 15 日内,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交付表格 ND2B。
如欲使用本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便须将表格 ND2B╱表格NN7 交付本处登记
如本地公司的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欲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将该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作为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并须向处长交付表格 ND2B,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为其通讯地址,则该公司须向处长交付表格 NN7,藉以就该通讯地址作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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