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

注意!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调整,9月1日起颁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7月25日






 
卓盈为您提供香港澳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内资与外资公司注册、变更等服务,欢迎各位客户咨询

猜你喜欢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