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原因是已有近似商标。后续,已探索超10年的华为鸿蒙系统将如何应对,备受关注。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
对于华为的鸿蒙系统,相信大家都是“如雷贯耳”了,毕竟自从2019年8月份发布后,就一直热度不减,经常被人提及。
而按照华为的计划,6月初就会对符合要求的华为手机推送,华为手机用户就能够真正地“一夜之间替换掉安卓系统”了。
不过,随着鸿蒙系统推出的时间越来越近,却传出一则对华为非常不利的消息——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被驳回了!
据了解,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与之存在混淆的商标有两个。
一个是2010年12月,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的“鸿蒙”商标。
还有一个是2011年9月,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鸿蒙”商标。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在2020年5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华为的商标申请。
华为表示不服,于是在2020年8月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华为给出了三个理由:
● 一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这些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华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 二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 三是,“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图片来源:网络)
01 先说图案,很多企业在进行注册商标时选择的图案太过单一,就容易引起商标的类似,所以在设计商标图案时,尽可能地使商标中的图形多元化,可以使用不同图案的拼接。色彩上也可以使用不同色彩的组合,同时也可以在图案中适当加入文字搭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近似商标的可能发生。
02 其次,商标近似的第二种可能就是字形、读音、含义的近似,这很好理解,这就好比人家阿里成立一个支付宝,你这边搞一个“支附宝”一样。尤其是面对已有的知名、驰名品牌,这些读音、图形、含义近似的商标,这种蹭热度,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方式,在国家法律上都是不予认可的!
03 最后,其实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所属行业类目是否一致,图案、文字、读音的相似度是有占比的,如果有同行业其他品牌先注册了一个商标,那其他同行业近似商标获批的概率是相当小的。
最后还是那句话,卓盈建议企业及个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的帮助,可以更好的为您答疑解惑,为知识产权注册保驾护航!如果您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遇到了难题,可以联系卓盈,卓盈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您提供申请注册一站式服务。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
对于华为的鸿蒙系统,相信大家都是“如雷贯耳”了,毕竟自从2019年8月份发布后,就一直热度不减,经常被人提及。
而按照华为的计划,6月初就会对符合要求的华为手机推送,华为手机用户就能够真正地“一夜之间替换掉安卓系统”了。
不过,随着鸿蒙系统推出的时间越来越近,却传出一则对华为非常不利的消息——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被驳回了!
据了解,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与之存在混淆的商标有两个。
一个是2010年12月,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申请的“鸿蒙”商标。
还有一个是2011年9月,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鸿蒙”商标。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此,在2020年5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华为的商标申请。
华为表示不服,于是在2020年8月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华为给出了三个理由:
● 一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这些商标因至少连续3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华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 二是,这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 三是,“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是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华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图片来源:网络)
01 先说图案,很多企业在进行注册商标时选择的图案太过单一,就容易引起商标的类似,所以在设计商标图案时,尽可能地使商标中的图形多元化,可以使用不同图案的拼接。色彩上也可以使用不同色彩的组合,同时也可以在图案中适当加入文字搭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近似商标的可能发生。
02 其次,商标近似的第二种可能就是字形、读音、含义的近似,这很好理解,这就好比人家阿里成立一个支付宝,你这边搞一个“支附宝”一样。尤其是面对已有的知名、驰名品牌,这些读音、图形、含义近似的商标,这种蹭热度,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方式,在国家法律上都是不予认可的!
03 最后,其实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所属行业类目是否一致,图案、文字、读音的相似度是有占比的,如果有同行业其他品牌先注册了一个商标,那其他同行业近似商标获批的概率是相当小的。
最后还是那句话,卓盈建议企业及个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的帮助,可以更好的为您答疑解惑,为知识产权注册保驾护航!如果您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遇到了难题,可以联系卓盈,卓盈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为您提供申请注册一站式服务。